ATEX 它是以法语“ At mosphere Ex plosible ”命名的
他是CE标志涉及到的一个指令 94/9/EC (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主要是针对防爆产品的。
而且在咱们国内也有类似的要求,防爆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要要得到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防爆产品
ATEX认证是欧盟防爆强制认证的指令名称缩写,只有欧盟正式授权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才有资格发证。
目前,在国内的NB公告机构较少,且都是外资公司,所以相比中*爆合格证而言,ATEX*难度较大,费用较高。我所知的,目前国内有资质发证的只有德国TUV认证公司、瑞士QS认证公司、NEMKO这几家可以颁发ATEX证书。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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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正常的防护水平
ATEX认证办理流程:
1. 客户提交认证申请;
2. 指导客户准备产品相关的各类资料;
3. 在国内实验室根据标准进行防爆实验;
4. 审核防爆试验报告,审核技术文件提交审核意见;
5. 审查整改项及关闭NCR;
6. 签发EC型试验证书;
7. 进行工厂防爆体系审核;
8. 签发CE证书。
ATEX包括电气引燃危险和机械引燃危险。潜在危险引燃源如:火花、电弧温度、声能、光辐射(激光)、电磁波、静电、杂散电流、摩擦或撞击引起的过热(旋转设备)、振动、污染、外部影响等。
适用范围:
–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外部,但是被要求或为设备的安全功能负责和为承担爆炸风险负责的保护系统的安全设备、控制设备和调节设备。
覆盖范围:
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
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覆盖的设备,保护系统,和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用途的基础上,必须满足指令94/9/EC的附录II所规定的对应的健康及安全要求。
CE标志:
加贴于产品上。
ATEX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ATEX定义的“爆炸性环境:
ⅰ)以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形式出现的可燃性物质的混合物;
ⅱ)与空气混合;
ⅲ)在大气条件下;
ⅳ)在该混合物中发生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ATEX的防护类型:
防护类型
符号
隔爆型
Ex d
正压型
Ex p
充砂型
Ex q
油浸型
Ex o
增安型
Ex e
本质安全型
Ex i
浇封型
Ex m
防爆设备CE认证(ATEX指令)概述:
ATEX易爆炸环境(ATmosphere EXlosible)缩写。
1994年3月23日,欧洲**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新ATEX指令2014/34/EU己于2014年发布,并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中间没有过渡期。
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新实施细则共划分17个产品单元:
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2、防爆电泵类
3、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防爆起动器类
6、防爆变压器类
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8、防爆插接装置
9、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类
17、防爆仪表箱类。
ATEX防爆认证指令内容:1)?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欧洲**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