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要怎么做?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四、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标志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公告号CE认证证书如何查询呢?
意大利ECM国际公告机构总部位于意大利,是欧盟官方授权的*CE认证公告机构,公告号1282。很多工厂企业的国外客户可能要求欧洲机构直接颁发CE证书,但是很多企业不知在哪里查询。一般公告号CE认证证书查询方式都会在ECM证书的较下方,上面有三种查询方式,联系电话、E-Mail和欧盟*查询网站:www.entecerma.it.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适合的方式来查询证书的真假。
新指令相关规定将给予主管当局更多的市场监管工具,来监测不符合新的安全规定的无线电设备。经过评估后,欧盟会将确定投放市场前需要进行注册的设备的类别。一个类似的数据库已经在美国开始运作了。相对于旧R&TTE指令,新RED指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立法框架(NLF)对于所有CE标志新方法指令,新立法框架(NLF)的一致性问题将是共同的,具体包括:
1、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新责任;
2、制造商出具的强制的单一的符合性声明(DoC);
3、技术结构文件(TCF)的要求;
4、根据要求对技术结构文件(TCF)进行翻译;
5、**条款和正式的非合规性;
6、常见的DoC模板。
CE认证公告机构有哪些?如何在欧盟网站查询?
根据欧盟法规,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都需要获得CE认证,加贴CE标识才能进入欧洲市场。CE认证的审核和发证,欧盟公布了一系列由欧盟统一监管和认证资质授权的机构,并授予每家机构一个一的四位数编码即公告号,CE证书的申请和颁发就由对应法规和指令授权的公告号机构颁发。
在欧盟官方网站-欧盟公告机构查询网站,
两千多家欧盟公告号机构详细信息,每家机构对应的指令和法规授权以及发证机构信息都可在该网站查询到。
在申请CE证书的时候厂家需要注意,对应具体指令的证书例如机械产品MD指令的证书,必须要由MD指令授权的公告机构颁发,而只有建材或者其他法规指令授权的是无权颁发正规的CE证书的。
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均不接受CE标志。
所发布之指令,适用产品如下:
从2013年7月1日起,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指令将被305/2011/EU-CPR法规所取代。CPR法规欧盟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较新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指令名称 (英文/中文)
主要指令编号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Toys 玩具指令
2009/48/EC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
89/106/EE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相容指令
89/336/EEC
Machines机械指令
2006/42/EC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材指令
90/385/EEC
Medical Devices医疗器材指令
93/42/EEC
Gas Appliances 燃气器具指令
90/396/EEC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Boilers 锅炉指令
92/42/EEC
Civic Explosives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2014/35/EU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Lifts升降设备
95/16/EC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09/EC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Equipment Pressure 压力容器
97/23/EC
电磁兼容(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各种电气或电子设备在电磁环境复杂的共同空间中,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的正常工作能力。也称电磁兼容性。它的含义包 括:①电子系统或设备之间在电磁环境中的相互兼顾;②电子系统或设备在自然界电磁环境中能按照设计要求正常工作。若再扩展到电磁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则又可把电磁兼容 学科内容称作环境电磁学。
电磁兼容的研究是随着电子技术逐步向高频、高速、高精度、高可靠性、高灵敏度、高密度(小型化、大规模集成化),大功率、小信号运用、复杂化等方面的需要而逐步发展的。 特别是在人造地球卫星、导弹、计算机、通信设备和潜艇*量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后,使电磁兼容问题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