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CEE秘书处收到企业来函后,将向申请人寄送申请表格、申请程序及费用要求。
3.申请人收到CCEE秘书处寄去的cB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好(英文打字),向CCEE秘书处提交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作为正式申请,申请人保存一份复印件存档,同时交纳所需费用。
4.如果申请人需要CCEE证明其产品满足中国或其他销往国的国家标准与相应的LC标准的差异,那么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可提出要求出具包括这些差异的试验报告的申请,申请人并应交纳附加的试验费用,其、汕按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5. ccEE秘书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哨下及费用后,在两个星期内给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向所属cB试验室下达cB测试任务通知书(根据备cB试验室的分工,或与有关机构商定决定承担任务的试验室即检测站)。
6.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向*的CB试验室寄送样品。
CB(认证机构)流程基于 IECEE“电工产品合格测试和认证的世界体系”的国际协议 而建立。它是该体系内的国家认证机构之间的协议,致力于电工产品审核结果的相互认可。 参加 CB 体系的国家来自包括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在内的 53 个国家的*机构,均隶属于CB 认证流程—它被认为是欧盟内许多国家(包括那些尚未成为正式成员国的国家) 的国内认证的基础。CB 认证仅为样品检测。如果在转换国外认证标志时,则需要进行工厂 检查。CB 证书必须与 CB 测试报告同时出示才有效。申请人在申请 CB 证书时,应注意先向 CQC 及 CBTL 说明欲出口的国家/地区,以便认证机构帮助了解该国家的标准差异情况, 及时安排差异实验,避免申请人向外国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申请时再补做实验,推迟认可 过程和投入更多的费用。 CB 认证在 CB 体系成员国中适用,覆盖了**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CE 标 志适用欧盟等 28 个欧洲国家。CB 认证仅仅覆盖了安全要求,即使 CB 认证包含了欧盟的 差异,但如果该产品还被其他欧盟指令覆盖时(如电磁兼容 EMC、机械指令等),其 CB 认证就不能表明已符合 CE 标志的要求,只能表明该产品已符合 CE 标志的低电压指令 (LVD)的要求,尚不能在产品上粘贴 CE 标志,必须补充相关的电磁兼容 EMC 等测试。 CE 标志包含了多个指令,但当产品仅适用于低电压指令(LVD)时,包含欧盟差异的 CB 认证就证明已符合 CE 标志的要求,企业因此可在产品上粘贴 CE 标志
较初,CB体系是由CEE(前欧洲“电气设备合格测试国家**”)发起的,并于1985年并入IEC。
IECEE 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
CB体系基于国际IEC标准。如果一些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还不能完全与IEC标准一致,也允许国家差异的存在,但应向其他成员公布。CB体系利用CB测试证书来证实产品样品已经成功地通过了适当的测试,并符合相关的IEC要求和有关成员国的要求。
CB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其手段是通过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
IECEE表示“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 “国际电工**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CB体系的正式名称是“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 “IECEE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的缩写名称意思是“Certification Bodies’ Scheme” – “认证机构体系”。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当三个以上的成员国宣布他们希望并支持某种标准加入CB体系时,新的IEC标准将被CB体系采用。使用的IEC标准发布在CB公报和IECEE网站上。
电磁兼容性(EMC)没有纳入CB体系,除非所使用的IEC标准特别要求。但是,CB体系已经开始向其成员调查他们对与安全测试一起进行EMC测量的意愿。这一调研的结果将公布在以此为主题的CB公报上。
(一)申请人是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1.申请人可以是一个企业或是企业的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授权申请人代表该企业办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并且提供企业与申请人承担同样责任的证明文件。这些责任是指遵守:ECEE的规则和程序、CCEE章程、认证规则和程序,以及中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申请可以包括申请人所在国的一个或多个生产厂,这些生产厂制造的产品将受控于该企业。3.当在不同的国家制造相同的产品时,申请人应就每个国家他所代理的企业分别提交一份申请。4.如果申请人是在CCB的非成员国时,而且是为非成员国的企业代理提出申请时,必须对每份申请交纳附加费。附加费的数额,由IECEE的管理**决定。除另有协议外,附加费应由处理该申请的CCEE收取,并汇寄IECEE秘书处,存入CB体系的帐户。注:独资企业按国外企业,合资企业按国内企业对待。
(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凡具有法人地位的申请人,其产品准备销售到世界市场时,在产品研制设计阶段就要使其符合CB体系内采用的IEC标准(见表1),同时还要考虑CCB成员国的国了标准与1EC标准的差异。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送样前,要确认其产品符合IEC安全标准和有关的出口国国家标准的差异。--*该机构内一位人员负责处理从cB测试证书的申请、送样、获证,及获证后的有关事宜,并使其了解CB程序。
(三)申请程序1.完成申请的准备工作后,申请人向CCEE秘书处联系,索取CCB统一印制的CB测试证书申请书(见图2)。来函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家注册号(企业营业执照号)、电话、传真及准备申请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商标。
一张CB 证书可以使用多个商标吗?如若发生变更该怎样处理?
在申请CB 证书时可以同时使用多个商标。根据IECEE 规则要求, 自2006年1 月1 日起, 每张CB 证书只能对应一个商标品牌, 每个申请单元中只能包含一个商标品牌(Brand name), 如果产品具有多个商标品牌, 应分别提交申请。申请人应确保这些商标已注册或经过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如果是商标持有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则必须有相关授权证明。如果商标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发证机构按照变更情况处理,变更次数不作限制。